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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 Virgílio Valente 學士擔任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 Virgílio Valente 學士為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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