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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朝暉學士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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