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一)譚偉文,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伍秉賢。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