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9/2003
刊登日期:
2003.2.26
版數:
745-746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
原文為:“Fong Mei Ling”
應改為:“Fong Mei Lin”。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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