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助理技術員林蓮達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