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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經濟委員會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經濟委員會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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