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續期合約。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先生簽訂勞務合約。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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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