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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請查閱:第11/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通過的有關安哥拉局勢之第1448(2002)號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號、1999年5月7日第1237(1999)號、2000年4月18日第1295(2000)號、2001年1月23日第1336(2001)號、2001年4月19日第1348(2001)號、2001年10月19日第1374(2001)號、2002年4月18日第1404(2002)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2(2002)號、2002年8月15日第1432(2002)號、2002年8月15日第1433(2002)號和2002年10月18日第1439(2002)號決議,
又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歡迎安哥拉政府與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採取了步驟全面執行《和平協定》、《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2002年4月4日《諒解備忘錄》(S/2002/483)、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安哥拉政府2002年11月19日發表的關於和平進程的宣言(S/2002/1337),以及2002年11月20日簽署的聯合委員會聲明表明聯合委員會完成了工作,
再次表示擔心目前的局勢對安哥拉平民造成的人道主義後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表示打算全面審議第1295(2000)號決議所設監測機制的補充報告;
2.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停止執行第864(1993)號決議第19段、第1127(1997)號決議第4(c)和(d)段以及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和12段所規定的措施;
3. 還決定立即解散第864(1993)號決議第22段所設委員會;
4. 決定請秘書長關閉第1237(1999)號決議第11段所設聯合國信託基金,並作出必要安排,根據有關的財務程序按比例償還曾向聯合國信託基金自願捐款的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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