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安哥拉局勢之第1439(2002)號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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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2002)號決議

2002年10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462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號、1999年5月7日第1237(1999)號、2000年4月18日第1295(2000)號、2001年1月23日第1336(2001)號、2001年4月19日第1348(2001)號、2001年10月19日第1374(2001)號、2002年4月18日第1404(2002)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2(2002)號和2002年8月15日第1432(2002)號決議,

又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歡迎安哥拉政府與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為全面執行《和平協定》、《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2002年4月4日《諒解備忘錄》(S/2002/483)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而採取的步驟,

又歡迎重新召集聯合委員會、設立聯合國安哥拉特派團以及任命秘書長安哥拉問題特別代表,

再次表示擔心目前的局勢對安哥拉平民造成的人道主義後果,

認識到除其他外只要還有必要就必須監測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載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注意到對安哥拉穩定的挑戰仍然存在,斷定確保安哥拉穩定對於維護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十分必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表示打算全面審議第1295(2000)號決議所設監測機制根據第1404(2002)號決議第7段提交的補充報告;

2. 決定將監測機制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兩個月,到2002年12月19日為止,但須經安理會審查;

3. 請監測機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0天內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今後工作的行動計劃,其中包括:

——監測機制成員同安哥拉政府和安盟的代表在安哥拉境內進行充分協商的計劃,以期評估局勢,以便安理會在和平進程完成後全面審查對安盟實施的措施;

——評估在2002年4月4日《諒解備忘錄》簽署後可能發生的違反對安盟實施的現有措施的情況;

——繼續努力查找根據現有措施凍結的安盟資金和金融資源的詳情;

——就會員國根據現有措施查獲並凍結的資金和金融資源問題可能提出的建議;

——不斷監測和調查可能違反第864(1993)號決議實施的軍火禁運和按第1173(1998)號決議的要求禁止從安哥拉進口未經安哥拉政府原產地證制度管制的鑽石禁令的行為的詳情;

4. 又請監測機制在2002年12月13日前再向委員會提出一份補充報告,特別著重自2002年4月4日《諒解備忘錄》簽署以來可能發生的違反對安盟實施的措施的行為,和辨認根據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段凍結的安盟資金和金融資源;

5.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與委員會協商,任命兩名專家到監測機制任職,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以支持監測機制的工作;

6. 請委員會主席在2002年12月19日前向安理會提出該補充報告;

7. 呼籲所有國家在監測機制執行任務時給予充分合作;

8. 決定在第1432(200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暫停執行措施期滿後,自2002年11月14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停止執行第1127(1997)號決議第4(a)和4(b)段的規定;

9. 決定在2002年11月19日前,考慮到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的所有情報,包括來自安哥拉政府和所有其他有關各方的情報,審查可否取消第864(1993)號、第1127(1997)號和第1173(1998)號決議中的所有措施;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