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梁潔芝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鍾怡碩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盧治平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蕭琼小姐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吳海恩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5,000.00元整(澳門幣伍仟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 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 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三座體育場地提供保安和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香港滅蟲公 司”簽訂為體育場地和設備提供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