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0-561

  • 將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一名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梁潔芝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1

    • 將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一名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鍾怡碩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1

    • 將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一名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盧治平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2

    • 將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一名秘書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蕭琼小姐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元整(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2

    • 將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一名工作人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吳海恩學士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5,000.00元整(澳門幣伍仟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2-5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關於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 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三座體育場地提供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 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三座體育場地提供保安和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3

    刊登日期:

    2003.2.12

    版數:

    5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體育場地和設備提供滅蟲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香港滅蟲公 司”簽訂為體育場地和設備提供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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