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主持就職及接受宣誓的權限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尹思哲法學碩士。
二、本批示自簽署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