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 ——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力資源暨行政事務科科長陳約瑟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