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3

刊登日期:

2003.2.5

版數:

435

  • 聲明Grand View-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S. A.公司繼續享有“君怡酒店”Hotel Grandview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的有關優惠。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氹仔新城市中心二十八地段的「君怡酒店」Hotel Grandview的所有者Grand View-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S.A.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轉為受益人,以便該酒店享有被列為旅遊用途的優惠;

    鑒於該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有利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rand View -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S.A.公司繼續享有「君怡酒店」Hotel Grandview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的有關優惠。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條件外,還須遵守下列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居住五年以上之人士,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