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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人士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陳煒恆;
(十)劉仕堯。
二、委任彭為錦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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