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sob o número nove barra dois mil e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1.本會名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學生會。

2.英文名稱:Students' Union of Kiang Wu College of Macau。

3.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o 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

4.本會會址:澳門連勝馬路鏡湖醫院內。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旨在:

1.培養學生愛國、愛澳、愛校及熱愛護理專業的情操。

2.增強學生團隊精神並提高學生素質能力。

3.加強學生與學院之間的聯繫,以增強彼此的凝聚力。

4.舉辦及參與學術研討會及其他文化、康樂及社團活動。

5.促進及組織與其他機構的聯繫及學術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全日制學生申請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3.可參與會員大會並提出建議。

4.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交會費。

3.接受委託的任務。

4.維護學生會的利益和聲譽。

第三章

本會之架構:會員大會、

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要召開會議一次,並需要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

4.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者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5.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a)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c)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貳人、財務貳人、秘書、總務、文娛、聯絡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必為單數)全部由會員大會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一次,其中:

(a)理事長之職責是代表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並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副理事長之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2.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2.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提出意見。

(c)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d)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e)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九條——收入

1.年費:學校撥款、學生繳交。

2.教育暨青年局部份資助。

3.其它機構贊助。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Segunda-Ajudante,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sob o número oito barra dois mil e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本會定名為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

英文名稱:“Property Management Business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PMBA”。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會徽:

會印章: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38號A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提高澳門物業管理水平,保障及爭取同業合法權益,協調業務糾紛,加強會員商號之溝通聯絡,增進友誼,擴大團結。

第二章

會員義務與權利

第四條——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凡對澳門物業管理業或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經會員提名,由會員大會通過聘請。

第五條——A.凡於澳門經營物業管理服務之公司,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議同意,可成為正式本會會員。

B. 公司會員必須在澳門註冊公司,每間公司可派出若干名代表。

第六條——本會會務經費,由會員繳付會費及其他人士贊助。

A. 接受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熱心人士無條件贊助本會經費。

B. 新會員:繳交入會費。

C. 所有會員:每年繳交會費。

D.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會費,可按收支及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建議,經會員大會通過調整。

E. 如接受商業性贊助,必須經過理事會通過才可接受。

第七條——本會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本會之會章,凡有以下情形者,由會員大會查明實屬,再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得取消該會員會籍。

A. 每年欠交會費,由理事會三次催收仍不繳交者。

B. 觸犯澳門法律,損害本會名譽。

C. 違反本會會章及理事會之決議,侵犯會員權益、損害本會或同業聲譽。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A. 選舉及被選舉權(新會員須入會壹年後才有效)。

B. 質詢、批評及建議權。

C. 介紹新會員。

D.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及遵守條例。

A.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決議。

B. 推動會務發展。

C. 當選職責,要擔當義務工作。

D. 依時參加本會召開之大會。

E. 會員之間和睦相處。

F.不能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非法活動。

G. 繳納入會費及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A. 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以及理、監事會成員。

B. 制定或修改會章。

C. 決定會務興革之重大事項。

D.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F. 如會長未能抽空出席處理職務,順序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接替及協助會長。

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A.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設秘書長、財務長及按實際需要而設立功能部門,各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或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負責該部門之運作,副部長及委員協助,如部長未能抽空出席,由副部長接替進行。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B. 處理日常會務。

C. 制定財政預算。

D.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E.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F.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G. 理事長按會員大會及會長所定之會務方針及政策,領導理事會各部及各委員執行會務運作,向會員大會及會長負責。

H.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向理事長負責。

I. 秘書長負責本會一切文件往來,會議記錄等。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監管機關為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A. 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B. 出席理事會、定期審查帳目及監察理事會工作。

C. 監事長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向會員大會及會長負責。

D.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處理職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長負責。

第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凡會員均可提議或發表意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或名譽顧問,可列席大會。

第十四條——歷屆會長卸任後,得敦聘為創會會長或永遠會長職銜,常務副會長可被聘為永遠榮譽會長、副會長可被聘為榮譽會長,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第四章

會議與程序

第十五條——為推展會務,本會按時召開以下各會議。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或監事會聯席會議。

C. 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召開之會員大會議程。

A. 理、監事會報告。

B. 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報告,檢討一年內之會務。

C. 按章改選每兩年一任。

D. 討論及通過修改本會之組織章程。

E. 討論及通過提名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

F. 授權理、監事會於大會休會期間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

G. 表揚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

H. 討論及通過會員之建議。

I. 制定未來會務發展之方向及目標。

J. 討論及訂定調整會員年費及本會各項費用之標準。

第十七條——必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會員大會,倘人數不及時,可順延一小時再召開,但屆時人數仍未達致所需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另一次會議於翌週同一日,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有四分一以上會員出席即為有效,(通過事項需有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會議需要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聯席會議議程:

A. 每月舉行一次。

B. 理、監事長及各部部長或代表出席會務。

C. 財務報告。

D. 設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推選之委員若干人執行日常會務。

第十九條——特別會議:

A. 當地政府或澳門中華總商會所指示而召開。

B. 會長或理事長有特別事情而召開。

C. 有百分之拾或以上會員要求,有特別議題經過理事長安排而召開。

第二十條——每個會員(每間公司)均有一票投票權,投票決議,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標準,若票數相同時,則大會主席有最後表決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機構,經費來自社會熱心人士贊助、入會費及年費等收入,一概只可用於本會會務及會員福利有關項目上。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內容如有爭議,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向澳門政府主管機關註冊存案,如有爭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由澳門法院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會徽及會印章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注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有權追究法律責任及損失。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A Segunda-Ajudante,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sob o número sete barra dois mil e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教育會”(簡稱“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簡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英文名稱為 “The Chinese Educators'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廈六、七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團結澳門教育界人士,愛祖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弘揚中華文化、維護教師權益、辦好教師福利、共同推進教育事業。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聯席會議;及

(五)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除秘書外之其他成員,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批評會務;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與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於會議前 8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四、特別會員大會在以下情況下必須召開:

(一)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召開;或

(二)應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決議要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擔任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三人首先由會員大會選出,然後由該三人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而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六、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大會會議;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遞補之,直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四十三人及候補理事六人組成,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六人,按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產生;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三、理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四、為推進會務,理事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

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十次平常會議。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的二十一名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成員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六人。

三、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組織、康樂、福利、財務、旅遊等七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四、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五、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十次平常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得舉行部長會議以研究會務。

六、常務理事會得因工作之需要而組織工作委員會;各部亦得因工作需要而在會員中邀請若干人組成部務委員會以辦理各該部工作。

七、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八、在不妨礙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情況下,如常務理事會作出涉及本會重大利益之決議,須經理事會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

九、上款提及的“重大利益”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界定。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監察組織為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動產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及財務賬目,以及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九人及候補監事二人組成,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稽核各一人。

四、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監事長得因工作需要召集特別監事會議,有關理事、常務理事或不動產管理委員應邀出席時,應列席接受諮詢。

五、監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

聯席會議

一、僅聯席會議有權就本會的不動產轉讓或抵押作出決議,但涉及不動產的取得或租賃等則屬理事會的權限。

二、聯席會議是由具有會員資格的名譽顧問和顧問、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以及由各團體會員分別派出的一名代表組成;倘若按該規定組成的人員為雙數,則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以使成員人數為單數;沒有會員資格的名譽顧問和顧問可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三、聯席會議由會長提前七天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其決議須至少由三分之二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一、不動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會的不動產。

二、不動產管理委員會由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推選之代表合共七人或九人組成。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類別

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其申請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學校;

(二)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屆滿一年者。

第十三條

會員的申請

凡申請入會者,須事先有一名會員介紹,經本會組織部調查後提交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滿二十年者為永遠會員,其會費豁免);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缺勤

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連續六個月或連續六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本會會務者,作自動辭職論。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A 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uxílio Mútuo de Vendilhões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Si Fan Vu Chó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 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e Auxílio Mútuo de Vendilhões de Macau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市販互助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uxílio Mútuo de Vendilhõ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小販行友,愛祖國,愛澳門,維護行友正當權益,辦好文教、康樂、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營地大街39號澳中商業中心四樓C&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小販承認本會章程,經會員一人介紹,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一)有選舉權與被選權;(二)有享受本會舉辦之一切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三)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二)繳納會費及各項福利費,如欠會費及福利費六個月,則停止其享受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為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各區會員推選產生,任期兩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舉行。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一)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三)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四)制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五十五名或五十九名理事,四名候補理事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二)處理會務工作;(三)審議及決定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機構,由理事會互選十九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權益委員會、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宣傳部、康樂部、福利部、財務部、稽核部、聯絡部及秘書處。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各部正副部長由理事會推選理事擔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組處理有關事宜。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五名或七名監事組成。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一)監督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定期審查賬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二名或四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會務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應按期繳交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不足之處,可按民事法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西安體育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並登記於第3 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西安體育學院澳門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定名

本會中文名為「西安體育學院澳門校友會」

會址:關閘廣場新寶花園22-F

第二條——宗旨

1.團結、聯絡西安體院在本澳的同學。

2.協助學院辦理在澳事務。

3.定期召開學術會議,開展體育科研,促進澳門地區體育事業發展。

第三條——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大會一次,通過學會年度報告,選舉理事長及各部工作人員,設正、副會長各一名。

2.會員:在西安體育學院學習和工作過的師生均可成為會員。

3.理事會:每年舉行三次會議,負責執行各項大會決議和日常工作。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活動部理事三名、出版部理事二名、財政部理事一名。

4﹒監事會:檢查理事會各項決議執行情況及稽核財務收支,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1名。

第四條——特別會議

有特別重大事件由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第五條——特別動議

有四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動議,可被接受。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獲發會員證。

2. 享有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及會議的權利。

3. 有發言權。

4.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 愛國愛澳愛校。參與本會各項工作。

6. 繳交會費(年費MOP100元)。

第七條——理監事的任免,任期

1. 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 選舉方式,自由提名,不記名投票(或舉手投票)。

3. 理監事不稱職,理監事會可中止其職務另覓適當人選代替直至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舉。

4. 連選可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的權責

1. 會長:(1人)主持會員大會,制訂會議議程。

2. 副會長:(1人)協助會長工作並在會長缺席時代行其職。

3. 理事長:(1人)處理日常一切事務及對外工作。

4. 副理事長:(1人)協助理事長工作。

5. 秘書:(1人)會議記錄,文書通告。

6. 活動部:協助理事長舉辦學術以及其他活動。

7. 出版部:出版會刊。

8. 財政部:掌握財政支出,及管理會產。

第九條——監事會的權責

監督各項活動及工作的開展。

第十條——財務及會產

1. 會費及各項費用均應用於會務開支及會員福利。

2. 對外募捐必須有清晰、合法的手續。

3. 會產必須得到完善的登記及妥善的管、用。

第十一條:會員福利

會員有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其他規定

1.本會活動須取得母校的支持及幫助。並經常與母校保持聯絡以協調各項工作。

2. 會員嚴重違反會章,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已收會費不發還。

3. 會長、理事長連選得以連任。

4.就讀西安體院學生可成為暫時會員,學習結束後成為正式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服務者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rabalhadores de Acção Social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Social Service Work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並登記於第3 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會服務者協會章程

Associação de Trabalhadores de Acção Social de Macau

Macao Social Service Worker Association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社會服務者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Trabalhadores de Acção Social de Macau”

英文“Macao Social Service Worke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現設:司打口火船頭街49號海聯大廈四樓(暫定)。

第三條——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同工;

對現有的社會政策提出建議;

加強開展培訓、促進對外交流;

提高同工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凡從事社會服務之現職同工均可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所需費用,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對會務有建議權及批評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

按期繳納會費(年費為60元,入會基金15元);

發展會員、開展會務。

第七條——會員如退會或因故中止為會員,須交還會證,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須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的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選舉理、監事;

審議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修改會章;

制定會務方針;

會員大會每年須舉行一次,聽取理事會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對會務提出發展建議。

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方式選舉產生,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三年一屆,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5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的理事會,負責會務決策及各項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三年一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3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的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工作,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資助、籌募或捐獻。

第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長者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Idoso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長者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

中文「長者聯誼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Idosos」。

第二條——宗旨

文化交流。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若翰神父街二十號門前木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各界人士年滿三十八歲以上,品德良好,持有本澳居民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而對文化交流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具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依章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章程宗旨內規定舉辦之各式康樂活動和福利,有選舉之權利,亦有隨時退會之自由;但退會者,不得再享有本會福利,所繳費用,毋得退回。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執行本會工作,支持本會之康樂活動。如會員有毀壞本會名譽,損害本會利益,違反會章,本會得革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訂定及修改會章,審理與批准理事會提出之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預算,其組織如下:會員大會直系下有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事會直系下包括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財務,而監事會直系下包括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臨時主席及紀錄主持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每年召開一次,遇特別事宜,可隨時召開;有超過三份壹會員簽名,可發起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出席會員大會之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始生效力。倘人數不足,兩星期後再召開第二次大會,出席人數超過首次人數三份之貳,則大會被認為合法及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工作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各部門工作由理事分別擔任,人數視工作需要作安排,理事會人數暫定5人。監事會,為監察會務工作及財務運作之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人數暫定3人。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處理工作,盡量採取協商方式,謀求一致通過,倘遇分歧,按會議程序,以半數通過處決,但如超過三份一人數反對,則具有否決權利,應取消原通過案,再謀折衷。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不支薪酬之義務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會費每年葡幣陸拾元正,一年繳收一次。新入會者,收基金葡幣壹佰元,本會接受會員捐助。本會所有收入,只限於第二條所規定之活動及日常正當之必須支付。在未有會議通過之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至於手頭存有現金,不得超過葡幣貳仟元,餘款定必悉數存入銀行本會戶口,提款由會長,副會長負責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佛光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Buddha’s Light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lavrada a folhas quarenta e doi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oito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nos termos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denomina-se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Buddha’s Light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佛光協會”, e em inglês «Buddha’s Ligh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BLIA.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BLIA,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O mandato dos respectivos titulares é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por uma ou mais vezes.

Artigo oitavo

(Assembleia Geral)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osição)

Um. A BLIA é geri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mas ilimitado de membros não inferior a três, de entre os quais serão designado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um vice-tesoureiro.

Doi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Composiçã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elementos, com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tod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vigésimo nono

(Logotipo)

O logotipo da Associação consta em anexo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deles faz parte integrante.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Notária, Elisa Costa.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Geral,
Manuel Marecos Duarte


BANCO TOTTA ÁSIA S.A. (Em liquidaç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Dezembro de 2002

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Albert Chao Carlos Ho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O Administrador,
Kenneth K. H.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 K. Kou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Gerente-Geral,
Guo ZhiHa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ucia Cheang


BANCO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1 de Dezembro de 2002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nnie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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