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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06,8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 206,8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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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4,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64,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Angelina Manuela Gom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陳巧兒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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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5,000.00(澳門幣叁拾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5,000.00(澳門幣叁拾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志強;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方曉東。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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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79,827.00(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79,827.00(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技術顧問王慧嫻;
候補委員:技術——行政輔助人員梁倩明;
委員:技術——行政輔助人員潘惠賢;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張淑婷。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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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5,800.00(澳門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5,800.00(澳門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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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6,3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元整);
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6,3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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