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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康偉學士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6,600.00元整(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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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