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oitenta e dois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Sistema de Saúde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醫療系統管理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Sistema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貴花園第二座一樓F單位。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 推動醫療系統管理的發展,促進本地區與國際先進醫療系統體制的接軌;
2. 努力提高醫療管理人員和醫療專業人員的醫療系統管理知識和專業操守;
3. 推廣相關的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國際上醫療管理界的專業聯繫;
4. 維護會員的利益,通過會務活動,促成會員的團結。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之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其中之資格:
1. 在澳門註冊的中西醫生或醫務界的專業人士;
2. 具備其他專業資格,對醫療系統管理有認識,且關心本會發展並承認本章程的人士;
3. 經本會邀請加入之社會人士。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有以下形式:
1. 榮譽會員;
2. 普通會員;
3. 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入會者須有兩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普通會員;如係團體者可申請為團體會員,並指定一名代表人出席本會之會議。
第八條——獲邀加入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函邀請,經回覆同意而成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每個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有諮詢、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4. 參與本會之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5. 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2. 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3. 接受及承擔被選委之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會長。
第十二條——會員若有以下情況,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終止其會籍。
1. 以本會會員名義違章活動;
2. 行為有損會譽;
3. 發生不符專業資格的事故;
4. 連續兩年欠繳會費;
5. 無故抗拒承擔會務工作或不遵守有關之決議或規定。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部門。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會章;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3. 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4.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5. 對第十二條之情況進行審議,決定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6.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7.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8.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9.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會;
2. 主持會員大會;
3. 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六條——秘書之職責:
1. 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2. 出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監事會議,負責會議之記錄事宜;
3. 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 通過入會申請;
4.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多不超過9名成員組成,其中理 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2名。
第二十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能:
1. 審察理事會之工作符合會章;
2. 審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3. 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及監事2名組成。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監事等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信面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半數;監事會議必須全體出席。
第三十條——會議通過之決議:
1. 普通議程必須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2. 修章、解散、與其他法人合併、撤銷領導成員職務等重大事項,得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應編制下年度之財務預算,詳列各帳目之明細預算。
第三十三條——獲通過後的帳目結算表及財務預算案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三十四條——經第十四條第九項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定,應委出1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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