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發利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tenta e oito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發利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 do teor seguinte:

一、名稱與宗旨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名稱為“發利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會址設於黑沙環巷NO.10,發利工業大廈地下大堂管理處,澳門。

二、大會的組織架構

1.所有“發利工業大廈”工廠單位的業主均可自願入會成為會員。

2.全體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會。

三、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會員資格:

1.商戶之小業主,均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3.每一廠戶擁有一投票權(一廠一票)。

4.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五、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必須在14天前發出。在通知書上須印有會議舉行之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提議,可召開緊急會議,會員大會會議開會時,如人數不夠半數時,則應順延一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逾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刪除六、基金管理委員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理事會的職責

——取消3.執行罰則。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 Indústria Hoteleira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Loi Ip Chek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2/ASS檔案組內,編號為七十七號,並登記於第三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5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 Indústria Hoteleira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中文名稱為“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a Indústria Hotelei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otel Employee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屬會,是酒店僱員之組織,以團結酒店業職工、熱愛祖國、維護職工的合理權益、參與社會、辦好文教、福利、康樂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在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13號三樓。

第四條——凡受僱於本澳酒店業之職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由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會員代表任期二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1.制定、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2.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3.審議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由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或修改,內部規章將訂定理事會、監事會及下屆會員代表等的產生辦法及其職權。

第八條——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會務執行機構,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候補二人,任期二年。

第九條——監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任期二年。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有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舉辦之福利;(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決議;(二)繳納會費;(三)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友邦保險(百慕達)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AIA (B)" Macau Office)簽訂(下稱友邦保險(百慕達)澳門分行),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友邦中心(AIA Centre, Avenida Almeida Ribeiro n.º 61,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友邦保險(百慕達)增長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份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其餘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友邦保險(百慕達)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AIA (B)" Macau Office)簽訂(下稱友邦保險(百慕達)澳門分行),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友邦中心(AIA Centre, Avenida Almeida Ribeiro n.º 61,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友邦保險(百慕達)均衡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份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溫和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等的均衡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友邦保險(百慕達)平穩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AIA (B)" Macau Office)簽訂(下稱友邦保險(百慕達)澳門分行),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友邦中心(AIA Centre, Avenida Almeida Ribeiro n.º 61,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友邦保險(百慕達)平穩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份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 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 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本基金投資政策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投資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有限投資於全球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在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 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 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