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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海關警司李煜輝,編號 61921,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任職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期間工作態度認真,對上司交託的每項任務都能全力以赴,並且能有效地完成有關工作,充份表現出他是一位能幹、熱誠及盡忠職守的好警官。
約五年以來,李警司一直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連長之職務,主要負責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之行政及紀律事宜。憑其豐富的工作經驗、專心致志的精神及高度的責任感,對上司交付的每項任務他都能有效地完成。
除主理學生連的日常工作外,多年來李警司還擔任「第五屆警官培訓課程」的課程主管一職,以其專業的知識及良好的管理能力,無論在課程的組織或講師的聯絡工作上,充份地表現出其卓越的工作能力,處處體現出他對工作的專注和熱忱。
此外,李警司兼任多年保安同樂日、保安盃及三屆粵港澳警察、保安體育交流會籌委會委員,在開展有關活動時更不遺餘力,專心致志,促進了三地警方的交流,功不可沒。
李煜輝警司為人親切,其坦率、正直的性格不但贏取上司對他的信任,而且還獲同僚和下屬的愛戴。特此,公開嘉獎其優秀的品德及專業的素質。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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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司黃子暉,編號100961,一九九六年二月起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期間工作表現卓越,每項任務均竭盡所能,全力以赴地去完成。
在保安高校服務初期,出任教務輔助處計劃暨統籌辦公室主任一職,其組織能力和高度的責任感,在訓練和資源管理方面都表露無遺,尤其在警官培訓課程的計劃和領導工作上,均有傑出的表現。
一九九九年三月起,獲委任為綜合訓練中心指揮官。面對此富挑戰性的工作,再次顯露其積極主動及一絲不苟的工作態度。在培訓工作中,他凡事以身作則,為學員樹立榜樣,以訓練具有良好道德、專業知識,又有良好體魄的保安學員,為學校的聲望及榮譽作出貢獻。
雖然公務繁重,黃警司仍孜孜不倦,利用業餘時間,在澳門大學修讀並完成法律學士學位,藉此提高了作為一個警官的個人工作能力及專業知識,使服務的質和量都提至更高的水平。
黃子暉警司為人正直、行為端正、恪守紀律、勤奮向上以及處事有條不紊的工作表現,堪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的楷模,因此透過是次公開嘉獎表揚他作出的貢獻。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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