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腎科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二十七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 門 腎 科 學 會 章 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腎科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Nefrologia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Nephr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富澤園大廈21樓“G”,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 團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之醫學專業工作者;

(2) 通過舉辦學術活動達到醫術上之交流,提高專業水平;

(3) 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4) 關注政府各項醫療衛生政策;

(5) 爭取及維護會員專業上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壹、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腎臟疾病診治或有關教學科研工作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醫護工作者及學術人員,對腎臟疾病研究與治療有興趣的其他醫護人士或對澳門腎科學會或腎科專業有貢獻者均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按以下方式,會員分為:專業會員;普通會員;準會員及榮譽會員。

1) 專業會員:1)在澳門居住的腎科醫生;或2)在澳門居住並從事腎臟疾病研究或教學的科研人士;

2) 普通會員:1)目前在澳從事腎科專業相關工作的人士;或2)曾經從事腎臟病相關工作不少於三年或以上的醫護人士;或3)不間斷地已繳付了三年以上會費之準會員;

3) 準會員:對腎臟疾病研究與治療有興趣的醫護人士。

4) 榮譽會員:對澳門腎科學會或腎科專業作出傑出貢獻,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人士。

叁、申請成為專業會員、普通會員及準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兩名專業會員或普通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

2) 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 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 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準會員及榮譽會員,除沒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外,享有與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壹、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或違反本身的職業道德,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 書面申戒;

2) 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 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戒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普通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由超過三份一(1/3)的專業及/或普通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長及副會長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 通過及修改會章;

3) 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 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 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 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壹、理事會由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二名,司庫一名,理事三名,超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

貳、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 對外代表澳門腎科學會;

3) 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 接納及開除會員;

5) 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 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 審核會計帳目;及

3) 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澳門腎科學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海怡花園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海怡花園業主會章程

1. 會址與目標

1-1 本會採用之名稱為“海怡花園業主會”。

1-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島市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海怡花園”第三座管理處。

1-3 本會成立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發揚團結互助友愛,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2. 會員的權利

2-1 所有“海怡花園”(以下簡稱“本大廈”)住宅單位,車位,及舖位的業主,均可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2-2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以下亦稱“全體業主大會”)的會議及投票。

2-3 提出認為有助於完善大廈管理工作的建議。

2-4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2-5 由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3. 會員的義務

3-1 遵守全體業主大會的決議。

3-2 遵守海怡花園《分層建築物規章》的規定。

3-3 繳付其按規定須予履行負擔本大廈共同部份所需的開支。

3-4 向管理公司提供聯絡資料。

3-5 法律規定其須負之其他義務。

3-6 會員若違反本章程或《分層建築物規章》的規定,業主會或管理公司可採取以下處分:

3-6-1 忠告;

3-6-2 書面警告;

3-6-3 執行罰款。

4. 全體業主大會

4-1 全體業主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會議一次。

4-2 經十分之一的會員(業主)提議或經執行委員會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4-3 全體業主大會的職能:

4-3-1 討論及通過上年度的帳目,並通過在本年度執行的開支預算;

4-3-2決定管理公司的選定或免職;

4-3-3 制定和修改《業主會章程》;

4-3-4 決定共同儲備基金的使用方式;

4-3-5 定出保險金額;

4-3-6 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成員;

4-3-7 由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能。

5. 執行委員會

5-1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由7至11名執委組成,總數永遠是單數。

5-2 執委任期兩年,由全體業主大會選出。

5-3 由執委通過互選產生執委會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

5-4 執委會通常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執委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5-5 執委會的職能:

5-5-1 執行全體業主大會的決議,執委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5-5-2 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5-3 監察管理公司工作。大廈需修補工程,費用伍千元以上須經執委會批准方可進行。

5-5-4 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5-5-5 執委會會議應提前通知有關執委。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通過。

6. 監事會

6-1 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總數永遠是單數。

6-2 由監事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6-3 監事會的職能:

6-3-1 列席執委會。

6-3-2 審核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6-3-3 審核財務報告。

7. 財務

包括會費、儲備基金、管理費、贈與和其他收入。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少年飛鷹家長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inc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onze de dois mil e doi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dos Pais da Águias Voadoras", em chinês “少年飛鷹家長會”, cujos estatutos com o seguinte teor:

「少年飛鷹家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少年飛鷹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ais das Águias Voadoras”,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Flying Eagles Parents”;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勝街25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不牟利性質之組織,其宗旨為關注下一代健康成長,支持及輔助「少年飛鷹會」會務發展,促進家長與其子女、家長與家長之間的了解和團結。

(二)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少年飛鷹會隊員之家長、少年飛鷹會會員或顧問,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外,倘有: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四)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倘應: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 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工作、活動方針、任務及計劃,並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及顧問;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二)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

(三)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四)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五)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 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七)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八)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同時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順序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兩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 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 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 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制定會員之會費;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需由a)理事長及任何一位副理事長聯名或b)三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 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 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 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及會徽(見附件)皆經澳門立契公署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Notário, Paulino Comandante.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珠寶聯合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2002卷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亞洲珠寶聯合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珠寶聯合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Joalharias da Ásia》,英文名稱為《League of Jewelry Dealers of Asia》。

第二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95號C地下。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研究、鑒賞和保護亞洲各國珠寶珍藏品,架設與世界各國珠寶商和珠寶收藏家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了解、交流、友誼與合作;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團結和聯絡在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以及澳門,香港和台灣等地區的珠寶商和珠寶收藏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珠寶珍藏品的鑒定與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本會宗旨、世界著名珠寶收藏家的藏品集和收藏論著的書籍與刊物;傳遞世界各國珠寶行業最新信息和動態。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七人。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 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 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 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 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 理事會的職權有:

a)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 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 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e) 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f) 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g) 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h) 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i)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 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交流處和綜合處等部門。

5) 理事會主席得行使下列職權:

a)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 代表本會。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 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 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 審查本會之帳目;

c) 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從事珠寶行業並具一定鑒賞能力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實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珠寶鑒賞家和珠寶業組織等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入會基金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氹仔

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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