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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四、為落實其目標,工作小組在有需要時可透過協調員的建議,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人員。

五、按上款規定聘用的人員由協調員直接管轄。

六、授予協調員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第四款所述合同的權力。

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變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條文如下:

九、工作小組運作產生的負擔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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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