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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賽仕軟件研究所有限公司”簽訂電腦程式之租賃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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