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7
II
SÉRIE

Quarta-feira, 20 de Novembro de 200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Universitários de Taiwa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tenta e quatro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Universitários de Taiwan",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Universitários de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加強台灣大專校友之聯誼、互助及學術交流,並積極推動社會文化事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白頭馬路一號,該地址的葡文名稱為 No.1 Estrada dos Parses, Macau 。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兩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但其中一人由剛卸任之理事長根據本條第六款之規定出任。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凡在台灣各大專院校畢業且現居澳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台灣各大專院校就讀,但未畢業之現居澳門者,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填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九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 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 當局確定處罰者。

第十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 繳清應屆年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 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 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年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 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 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九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主席備案。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 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 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最後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Maria Fátima Pedr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彩雲間樂苑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2/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彩雲間樂苑」,以中文名稱作實。

第二條——會址

澳門羅約翰神父街17號3樓F座,電話:6693963。

第三條——宗旨

本樂苑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推動粵劇曲藝文化活動;

(2)探求曲藝發展新路向;

(3)為粵劇曲藝愛好者提供操曲場地及音樂設施;

(4)為普羅大眾帶來消閒娛樂。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樂苑之組織結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本樂苑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的民間曲藝團體。

第五條——會員大會權限

(1)制定和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樂苑之會務及方針。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日期由上次會員大會決定。

(2)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由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均由有投票權之大多數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本樂苑之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3)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特別情況需另作安排。

(4)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本樂苑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主席或副主席及財務其中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6)本樂苑所採用之會徽其式樣由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職責

(1)主席:主理會務,推動本會業務。

(2)副主席:協助樂苑所有工作。

(3)財務:審理樂苑財務開支,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秘書:落實和跟進樂苑之一切事務。

第九條——監事會

(1)本樂苑之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一人,任期二年。

(3)監事會職責是監督理事會之會務及財政賬目,以及每年之工作報告。

第三章

第十條——會員之申請、義務及權益

(1)凡符合本樂苑之要求,熱愛粵劇曲藝,認同本會宗旨。

(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可對本樂苑之工作提出要求。

(4)有入會與退會自由。

(5)須準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第十一條——附則

(1)本樂苑之收入來自會費及透過社會資助,如要進行藝術活動則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2)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管理對新會員加入本會之審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客家聯誼總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terrâneos de Hakk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存檔於本署之1/2002/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 ,編號為4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 門 客 家 聯 誼 總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客家聯誼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terrâneos de Hakk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擁護《一國兩制》,維護同鄉,鄉眷的正當權益,團結互助,搞好會員福利,加強與海內外客家人的聯繫,發揚客家的歷史文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夜呣巷二十三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在澳門註冊之客家同鄉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鄉親,鄉眷,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同鄉,鄉親,鄉眷申請入會,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 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八條——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 警告;

(二) 暫停會員資格;

(三) 除名;

(四) 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職權為:

1.策劃會務,開展工作;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4.有關財務收支及經費籌募。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康樂部,婦女部,青年部。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監事會職權為:

1.監督會務發展;

2.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

3.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可提出或延期召開,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多數通過,方可舉行。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陸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須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三、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一、普通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佰圓。

二、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貳佰圓。

第十七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União Internacional de Coleccionador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sde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vinte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dois,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União Internacional de Coleccionadores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收藏家聯合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Internacional de Coleccionadores”,英文名稱為“World Collector Union”。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255-261號恆基花園Q-R地舖。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研究、欣賞和保護世界文明遺產,架設與世界各國收藏家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了解、交流、友誼與合作,用歷史重新喚起人類對和平的渴望;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團結和聯絡在澳門、香港、台灣和中國內地的收藏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收藏品的鑒定與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本會宗旨、世界著名收藏家的藏品集和收藏論著的書籍與刊物;設立專門網頁並透過互聯網方式推介中外收藏家及其藏品,傳遞各國收藏活動信息和國際收藏行業的最新動態;籌設“世界藝術博物館”,以展示世界古今文明。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e)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f)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g)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h)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交流處和綜合處等部門。

5)理事會主席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6)理事會秘書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領導和指導理事會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c)甄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d)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擁有具收藏價值的精品並具一定鑒賞能力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傑出的收藏家、鑒賞家和收藏組織、世界知名教授等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5)凡本會會員得獲發給附上其姓名、個人資料、照片、編號和識別標記的“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帶備其“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入會基金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將其 “會員證”退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入會基金,或無充份理由不參與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Cartório Notarial da Ilhas, Taipa, aos 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Fundação da Deusa A-Má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exarada a folhas cento e quarenta e um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3-A,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e fund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em anexo:

章 程

第一條

名稱

基金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da Deusa A-Má de Macau”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本基金會係按私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住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第三條

宗旨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推廣中華文化、研究、教育、社會及慈善等活動,包括旨在保存澳門獨特文化的活動。

第四條

活動

為此,本基金會尤其得:

(一) 推廣、發揚及研究媽祖歷史文化;

(二) 與全球的媽祖信徒聯繫;

(三) 廣泛傳播媽祖的精神及原則:“扶困濟貧”;及

(四) 推動能貫徹落實本基金會宗旨的所有活動。

第五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 成立時本身基金澳門幣五佰萬元;

(二) 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六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讓與、遺贈或遺產; 及

(二) 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以其他名義所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

第七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 董事局;

(二) 執行委員會;

(三) 諮詢委員會;及

(四) 監事會。

第八條

董事局

一、董事局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7人,最多25人,由創立人及在社會各領域上被認為有貢獻,有能力及有代表性之知名人士組成;

二、創立人之董事局成員職務不設期限,任期在創立人放棄委任時終止,其他成員的任期則為5年,由任董事局成員職務的創立人或任期將屆滿的董事局在本條第一款所述之人士之中選任;

三、董事局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董事局訂定的出席津貼及開支補助。

第九條

董事局任期的終止

一、董事局可根據成員有違尊嚴、嚴重錯誤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的任期;在此情況中,須進行秘密投票,終止任期的決定須經最少三分之二在職成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董事局在其成員中指定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三、董事局成員的空缺由董事局議決填補。

第十條

董事局的運作

一、董事局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執行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董事局的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應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8日作出,且需附同需審議的重要文件副本。

三、須至少有一半在職的董事局成員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全會,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票通過,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董事局得召集執行委員會成員參加其會議,以使其能作出董事局認為必要的解釋。

第十一條

董事局的權限

一、董事局的權限為:

(一) 維護本基金會的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

(二)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 就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

(四) 建議修改章程及更改或消滅本基金會;

(五) 委任或辭退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六) 對接受津貼、贈與、遺贈或遺產給予許可;

(七) 對取得或出售不動產,或就不動產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八) 就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的事宜發表意見;

(九) 通過有關出任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職務的一般條件,包括其報酬;

(十) 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及

(十一) 許可在澳門地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二、就上款(四)及(五)項事宜所作出的決議應分別獲董事局四分之三及三分之二在職成員的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人,最多7人,由董事局委任,任期兩年,但得以相同期限續任。

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董事局在執行委員會成員中委任。

三、按董事局的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四、按董事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五、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主席對其認為違背本基金會利益的決議有否決權。

六、主席行使上款所指的權利時,有關決議須經董事局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一、執行委員會有權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有權:

(一) 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 許可作出與本基金會密不可分的開支及對其運作為必不可少的開支;

(三) 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均須取得董事局的預先許可;

(四) 草擬本基金會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董事局通過;

(五) 準備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董事局通過;

(六) 聘請、領導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員工;及

(七) 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二、執行委員會主席有權處理日常一般文書事務,並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他人。

三、執行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的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十四條

約束方式

僅由董事局主席和副主席聯合簽署的文件或合同,方可約束本基金會。

第十五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由董事局指定的最少3名,最多35名成員組成。

二、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三、諮詢委員會主席由其成員互選產生,主席的投票權具有決定性。

四、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第十六條

諮詢委員會的權限

一、諮詢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就能更好地貫徹本基金會宗旨的方式,提出建議及提議;及

(二) 就本基金會的活動及計劃發表意見。

二、諮詢委員會經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召集而舉行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經董事局委任的3名或5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董事局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監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三、監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經監事長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而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監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監事會成員職務之報酬由董事局訂定。

六、董事局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 就執行委員會呈交予董事局的報告及營業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 定期核對會計帳目及記錄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及

(三) 向執行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第十九條

名譽主席、名譽董事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的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董事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條

會徽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Notária, Paula Li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Cooperação e Amizade Macau-Liaoning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ois do dia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reger-se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ertidão em anexo e que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遼寧省聯誼總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遼寧省聯誼總會”;

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Cooperação e Amizade Macau-Liaoning”;

英文名稱為“League of Associations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Macau-Liaoning”。

第二條——本會為存續不設期限的社團。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五十一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十七樓。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動澳門和遼寧省工商企業在對方地區投資經商,開展澳門與遼寧省兩地的經貿往來,團結和聯絡在遼寧省投資經商的澳門商人和企業及相關人士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協調和促進與遼寧省各工商社團之間的相互瞭解與互助,增進在遼寧省投資的澳商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加強與中國內地各省市及海內外工商社團和經濟界、以及世界各地商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有關研討、交流、經貿、洽談和考察活動,出版推介澳門與遼寧省的經貿交流、投資、商貿信息、聯誼活動及在遼寧省投資經商的澳商企業的刊物,促進澳門與遼寧兩地各界居民之間的友好往來,促進澳門與遼寧省兩地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設有以下組織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三人。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任其職務。會長卸任後可獲授予榮譽會長銜頭。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對全體會員進行召集。

3)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半數以上的基本會員聯署要求會長召集,方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領導各機關之運作;

d)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或消滅本會;

e)通過本會的資產負債表;

f)就本會各機關成員的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及

g)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每年工作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4)理事會的職權為: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e)聘用和解雇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f)草擬年度管理報告和帳目;

g)發展其他有助兩地關係的事宜;及

h)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5)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立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九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4)監事會的職權主要為: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審查本會之財務及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5)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會員特別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2)任何在澳門或遼寧省投資經商的遼寧省商人和澳門商人、與遼寧省有廣泛密切聯繫的人士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在澳門投資經商的遼寧省工商企業或在遼寧省經商的澳門工商企業,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企業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又或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它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作出下列行為者亦得科處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對執行任務時的各機關或部門成員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3)對科處上述第一款的處分者,理事會必須先讓當事人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貢獻。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Notária, Paula Li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Despachantes de Carga Aére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um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dez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is mil e doi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segundo e quar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Despachantes de Carga Aérea de Macau", cujas novas redacções, em ambas as línguas portuguesa e chinesa, com o seguinte teor: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Despachantes de Carga Aérea (Logística)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空運暨物流業協會”, em inglês "Macau Air Freight Forward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Taipa,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Ocean Tower, 4.º andar.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sem fins lucrativos, tem por finalidades: Promover o contacto entre os operadores do sector, elevando o nível profissional dos mesmos, defendendo os seus legítimos direitos bem como os dos associados; Estabelecer o contacto com as entidades congéneres do mundo, promovendo o intercâmbio na troca de experiências e informações entre as mesmas e, assim, fomentando o desenvolvimento do sector da carga e de logística de Macau, contribuindo os seus esforço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Incumbir-se da ponte de comunicação entre os operadores do sector e o Governo, bem como as entidades públicas e privadas, coordenando as relações entre os mesmos.

Artigo quarto

Podem ser sócias as empresas de carga ou de logística devidamente registadas no Governo nos termos d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mediant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Notário, Paulino Comandante.


FINIBANCO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sociedade "Finibanco (Macau), S.A.R.L.",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sob o número 10303, para reunir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no dia 5 de Dezembro de 2002, pelas onze horas, na su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os 111 a 111-B (actual n.º 811), edifício Centro Comercial Talento, r/c, loja e sobreloja, freguesia de S. Lourenço,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2. Ratificação da rescisão por mútuo acordo do contrato com os actuais auditores da Sociedade;

3. Nomeação dos auditores da Sociedade.

Informam-se os sócios quo se encontram disponíveis na sede da Sociedade, para consulta, o texto contendo as propostas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o acordo de resolução antecipada do contrato com os actuais auditores e a identificação dos auditores cuja nomeação foi propost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lbert Saychuan Che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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