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2
刊登日期:
2002.10.30
版數:
6074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不間斷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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