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tenta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澳門國際華廈文化藝術交流學會",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華廈文化藝術交流學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下環街泉英樓5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加強澳門文化藝術界人士與外地文化藝術團體的聯絡交流;
B、舉辦各種文化藝術講座和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及設立專家委員會、國際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和演藝中心;
C、關心社群,積極參與澳門各種公益性社會活動;
D、團結文化藝術界人士愛國、愛澳。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六條——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永遠名譽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C、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八條——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基于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會議,由理事會或至少60%會員聯名,以提前最少八天發給每一會員之郵寄通知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制定入會費和每項會費支出;
E、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F、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五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為本會的收入。
第十六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ssenta e oito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澳門國際華廈書畫名人研究會",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華廈書畫名人研究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下環街泉英樓5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加強澳門書畫藝術界人士與外地書畫名人團體的聯絡交流;
B、舉辦各種書畫藝術講座和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及設立專家委員會、國際名人書畫藝術交流中心和雲程書畫院;
C、關心社群,積極參與澳門各種公益性社會活動;
D、團結書畫名人各界人士愛國、愛澳。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六條——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永遠名譽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C、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八條——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基于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會議,由理事會或至少60%會員聯名,以提前最少八天發給每一會員之郵寄通知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制定入會費和每項會費支出;
E、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F、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五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為本會的收入。
第十六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Associação dos Operários de Pintura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Iao Chat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2/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8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油漆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Operários de Pintur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Painter Un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後街49號雅和大廈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油漆職工組織,以爭取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促進職工愛國、愛澳、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開展福利,宣傳、文康等活動。
第四條:凡從事與油漆工作有關之工作者,認同、支持、遵守本會章程,均可參加本會。經本會會員介紹,填具申請表及經會議批准,和繳交所需費用,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建議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權和享有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不損害本會聲譽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議決本會重大事宜。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事項,經應屆半數理事以上通過或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且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上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且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且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會務及財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助、籌募或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為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已透過一份由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事務所第三組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六背頁經認證的章程修改文件,修訂了該會章程的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至第九條、第十一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條,其中經修訂後的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的行文如下: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乃一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3樓K座。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常務會董會;及
三、監事會。
一、常務會董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二十一名會董組成,會董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常務會董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五名,以及秘書長及財政各一名。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Expresso em Patacas)
A Contabilista,
Virginia Ho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Modesto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Geral,
Manuel Marecos Dua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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