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ssenta e sete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ong Meng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本會定名為「頌鳴劇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ong Meng" de Macau」。
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4地段保怡中心11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a.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b. 宗旨是研習中國傳統藝術。推廣及發展中國粵劇、曲藝活動。
a. 可參與會內舉辦之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b. 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c. 遵守本會所定之會章。
d. 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進行粵劇、曲藝推廣或交流等活動。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隨即生效。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非常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一之會員申請召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3. 審查本會之財政支出報告。
a. 理事會由最多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b.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 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
d. 召集會員大會。
a.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b. 監察領導機構的所有行政活動;
c. 查核帳目和報告;
d. 提供關於領導機構年報和帳目的意見。
a. 本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各會員所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月費。
b. 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
a. 任何會員不可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b. 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雅新大廈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o Edifício“Nga Sa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1號雅新大廈地下大堂。
三、本會之宗旨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雅新大廈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一、只有雅新大廈的住戶,住宅業主,舖位業主或車位業主,才有資格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雅新大廈的單位業主(包括住宅、舖位及車位),均自動成為業主會會員。
三、凡能按時繳付管理費及大廈各項應付及合法的費用的承租人或住戶,均可以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批准。
四、若會員將其單位出售,且已不是雅新大廈單位之小業主;或不再是雅新大廈單位之承租人或住戶時,其會員會籍立即自動撤消。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當每單位(住宅、舖位或車位)的會員人數多於一名時,則只能委派一名會員代表行使有關權利(業主有優先權)。
C.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D. 享受本會福利。
E.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按期繳交管理費。
C. 向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
D. 履行法律規定其須負之責任。
三、處罰:
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從事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而罰款所得之金額將撥入本大廈之管理基金。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罰款:
1)由理事會執行罰款,按《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執行。每年不得超過由有關單位負擔之分層建築物四個月之固定開支總額。
2)由會員大會主席及/或理事會入稟法院以法律途徑追討。
一、設立營運基金,以支付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之保存及收益所需之開支,及為屬共同利益之服務所需而作出之開支,但其開支均須附有適當之證明及理由說明。
二、營運基金來源係由分層建築物之固定開支之十分之九而取得。
一、設立管理基金,以支付不可預見之高額開支,尤其用於維修樓宇共同部份及其設施之開支,此基金屬強制性的。帳目由理事會負責管理。
二、基金來源包括:
A. 分層建築物之固定開支之十分之一,但會員大會可議決訂出更高之數額。
B. 對單位業主或承租人之罰款所得。
C. 營運年度之預算結餘。
D. 經理事會議決同意接受之外來捐獻。
三、基金由理事會作專項管理,理事會應將組成管理基金之金額存放於本澳銀行。以五人四式簽名開戶。
四、基金之運用及操作由理事會過半數投票通過,交大廈管理部門執行。
一、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除第十一條第二款指明外,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下述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選出。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四天前通知召集(在大廈地下大堂貼出通告和郵寄掛號信給無法聯絡的業主)。
二、經十分之一的會員提議或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過半數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員大會會議。
三、會員大會有權:
A. 決定本大廈物業管理的方式。
B.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C.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 決定本大廈的公有部份的使用方式。
E. 決定業主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F. 修改業主會章程。
G. 審議通過涉及大廈管理之年度報告及該年度開支預算。
H. 議決管理費的增減。
I. 議決大廈管理部門的續約問題。
J. 罷免應屆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出席大會的會員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之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大會的會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則大會如期舉行,否則有關大會應予以取消。
五、會員大會之任何重大事項決議,須得到出席會議會員超過四分之三人數投票同意,方為有效。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選出,並須得到出席會議會員之過半數投票同意,方為有效;倘出現相同票數時,則需再次重新進行投票,直至選出為止。會員大會主席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不能連任超過兩屆。
二、會員大會主席不能同時兼任理事長及/或監事長;亦不能為大廈管理部門的成員。
三、會員大會主席職務為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酬勞或薪金。
四、會員大會主席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五、會員大會主席之職權:
A. 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
B. 為雅新大廈業主會之法人代表,對外代表本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即理事,由會員大會提名選舉產生,共有十五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所有理事會成員的職務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酬勞或薪金。
四、各理事互相推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由獲票數最多者任理事長,第二及第三多得票者為副理事長,出現相同選票時,則對相關職位再次進行投票;理事長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長不能同時兼任會員大會主席及/或監事長;亦不能為大廈管理部門的成員。
六、理事長在執行理事會決議時,僅代表理事會。
七、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及必須邀請至少一位監事會成員列席(列席成員由監事會指派),方為有效,而每次會議後必須提交一份完整之會議記錄予監事會審閱。
八、會議之議決必須得到出席成員過半票數同意通過,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九、理事會之職權: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管理本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全權處理大廈一切事務;
D. 草擬會員大會章程修訂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E.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F.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G.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大堂;
H. 管理本會及大廈管理部門之財政收支,並必須每月提交完整之財政報告予監事會審核;
I. 根據大會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策劃、組織及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J.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監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即監事,由會員大會提名選舉產生,共有五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各監事再互相推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獲票數最多者任監事長,次之為副監事長,出現相同選票時,則對相關職位再次進行投票;監事長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兩屆。
四、所有監事會成員的職務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酬勞或薪金。
五、監事長不能同時兼任會員大會主席及/或理事長;亦不能為大廈管理部門的成員。
六、監事會平常會議每月至少開會一次,每次會議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七、會議之議決必須得到出席成員過半票數同意通過,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監事會之職權:
A. 如各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 必須派出至少一名成員列席理事會之會議,但對理事會之決議沒有表決權。
C.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倘發現有違規行為或動機,可向理事會提供意見書予以改善,倘仍未得到改善,可要求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召開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
D. 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E. 監管及審核理事會每月提交之財政報告。
F. 接受會員之投訴。
G.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意見書,並向會員大會提交。
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委會),負責本會創會時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第一屆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籌委會成員互相推選產生。
三、籌委會成員名單:(依筆劃多少排序)
方麗萍 古瑞熙 石偉強 何尚武
李自奮 李宏光 阮桂榮 林少芳
林秀貞 邱美美 馬瑞麟 張文珠
梁少群 梁文輝 梁金好 梁耀林
陳永禮 陳迪 陳淑貞 陳勤
陳錦泉 黃宏佳 葉華雄 葉群瑛
葉群鳳 葉福全 歐陽兆明 盧洪妹
盧根頭 鄺麗桃 譚玉嬋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名稱及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二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現增加葡文為“Associação Amar Macau”,英文為“Love Macau Association”,通過以上的修改,本會的第一章改變如下:
本會命名為:“澳門愛澳群會”,簡稱愛澳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ar Macau”,英文名稱為“Love Macau Association”。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no maço do an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ssenta e cinc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ois a folhas setenta vers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獎品禮品業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Artigos Honorífico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維護同業正當權益。推動同業相互間的交流,促進聯繫與合作,提升專業水平。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5A地下,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經營本行業之商號、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