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2

刊登日期:

2002.10.9

版數:

4881

  • 核准由法務局一名代表代替該局另一名代表。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務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所指的法務局代表葉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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