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2
刊登日期:
2002.10.9
版數:
488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法務局António Marques da Silva代替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所指的法務局代表葉少芬。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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