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 (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服務合同;

(二) 批准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服務合同的續約,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有權收取日津貼的人員出外公幹;

(十) 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承擔的、在澳門或外地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批准籌設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籌設委員會訂立的合同以及由得到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五) 批准提供與籌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籌設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十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十八)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有關實體進行與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工作有關的談判。

二、籌設委員會主席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日內瓦或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的批示,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

四、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籌設委員會主席於該委員會設立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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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呂美瑩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以無酬兼任方式自本批示簽署之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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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方偉雄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以無酬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委員,自本批示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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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