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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安哥拉局勢之第1432(2002)號決議。該決議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再次暫停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127(1997)號決議第四段a)項和b)項所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和相關的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上述第1127(1997)號決議之正式中文文本和相關的葡文譯本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二組內。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各項關於安哥拉局勢的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和2002年5月17日第1412(2002)號決議,以及主席聲明,特別是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7),
歡迎安哥拉政府與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於2002年4月4日採取歷史性步驟,簽署《根據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停止敵對行動和解決未決軍事問題的盧薩卡議定書諒解備忘錄增編》,
又歡迎安哥拉政府努力在該國恢復和平與安全條件,重建有效行政機構,並促進民族和解,
還歡迎安盟正在努力成為安哥拉民主政治進程的積極參與者,特別是使安盟士兵復員和設營駐紮,並於2002年8月2日解散安盟的軍事部分,
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強調必須同聯合國和三個觀察國密切合作,全面執行《和平協定》、《盧薩卡議定書》、2002年4月4日的《諒解備忘錄增編》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回顧其第1412(2002)號決議決定在九十天內暫停執行第1127(1997)號決議第4(a)和(b)段規定的措施,目的是為安盟成員提供旅行便利,以推動和平進程和民族和解,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再次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天內暫停執行第1127(1997)號決議第4(a)和(b)段規定的措施,以進一步鼓勵安哥拉的和平進程和民族和解;
2. 決定安全理事會可在該期間終了前,考慮到關於和平協定執行情況的所有情報,包括來自安哥拉政府的情報,考慮審查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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