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8
II
SÉRIE

Quarta-feira, 18 de Setembro de 200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魚業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oito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is mil e doi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a Pesca de Macau", em chinês“澳門魚業商會”, cujos estatutos com o seguinte teor:

『澳門魚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魚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a Pesca de Macau”,英文名稱 為“Association of Macau Fishing Traders”;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51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爭取應有權益,集團結、互助、聯絡、咨詢等為服務精神,協助會員解決一切對本行業所產生或造成損害的問題,經本會透過不同渠道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申訴與質詢。

(二)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六)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同時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順序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制定會員之會費;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為:

a)何錫強(Ho Sek Keong);

b)李滿枝(Lei Mun Chi);

c)楊炳燦(Ieong Peng Chan);

d)歐陽亮(Ao Ieong Leong);

e)陳伯鴻(Chan Pak Hong)。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Notário, Paulino Comandante.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一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一年度

澳門幣

會計
黎敏華 

經理
劉允剛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業績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於二零零一年度的業績大致如下:

與去年比較,本分行在保費上取得30%的增長,全年保費總額為澳門幣12,914,546。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行的總資產為澳門幣26,651,074。而技術儲備從二千年底的澳門幣6,174,127,增至二零零一年底的澳門幣9,872,990,增加了澳門幣3,698,863。

活動

為了配合業務及經銷隊伍之增長,本分行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底遷往南通商業大廈8樓之新辦事處。備有全新綜合區域網絡系統 之新辦事處,為客戶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

本分行一如以往,為提高本地知名度及鞏固企業品牌形象,參加了一連串宣傳活動如二零零一年度嬰兒、兒童博覽會及澳門文員會小紅屋活動等。

此外,我們亦不斷招募保險顧問以配合業務發展,本公司更全力參與二零零一年度澳門就業博覽會,向求職者宣揚公司的企業文化及發展路向。

公司的架構

澳門的業務是以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轄下分行形式運作,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是在百慕達成立,最終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Manulife Financial Corporation)所全資擁有。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向來為宏利金融集團旗下最成功的成員公司之一,並連續五年榮獲信貸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確認AA+評級,財政實力雄厚。

核數師報告書撮要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核數準則審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之財務報告。

依照本核數師意見,該財務報告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該分行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