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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
審計長 蔡美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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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人員在職程內的職階變更;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綜合事務局人員的免職及合同的解除;
(八)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綜合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以輪班制度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准許人員、物資與設備、不動產和車輛的保險;
(十五)准許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五萬元的工程之執行和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取得;倘需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六)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准許審計署內運作每月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在審計署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簽發存檔於審計署的文件之證明,但法規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十九)批准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屬綜合事務局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審計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綜合事務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在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進行必要的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將權限授予第一審計局首席審計師及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的第3/2001號審計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審計長 蔡美莉
局長 區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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