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行政暨公職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之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3/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十二條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專屬以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杜志文學士:
(一)領導及協調資訊廳、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公共行政翻譯中心及其所屬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斷;
(六)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簽署及發出無需作出決定的、按其性質非專屬局長負責的書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九)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階變更;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暨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批准將屬於行政暨公職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將本人專屬以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楊儉儀學士:
(一)領導及協調行政現代化廳、人力資源廳及其所屬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斷;
(六)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簽署及發出無需作出決定的、按其性質非專屬局長負責的書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九)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階變更;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暨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批准將屬於行政暨公職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獲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其所屬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的兩項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認可日起生效。
七、追認一切按本授權及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副局長杜志文及楊儉儀作出的行為。
(經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楊寶儀
委員:副局長 莊綺雯
廳長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謝倩儀
委員:科長 José Poupinho Chan
首席高級技術員 Manuel J. V. F. da Costa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佈告,本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3,000.00(澳門幣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章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代局長楊寶儀核閱)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統計暨普查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António Maria Ho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化驗室範疇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技術員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診療技術員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葉炳基
正選委員:官建泳
許萍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以下人員編制之空缺:
有關上述考試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本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美霞
第一委員:朱振榮
第二委員(候補委員):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按照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3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本學院代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一)指導及協助學院實習單位及各部門的所有活動;
(二)建議採取適當的措施改善該等附屬單位的運作;
(三)根據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對該等附屬單位的活動計劃及對上級既定的指引,從協調角度上作出決定;
(四)對該等附屬單位必須呈交上級批示之有關行為給予清晰明確的指引,在作出決定前,如有需要,可給予意見;
(五)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評核;
(六)根據法定條件,批准休假;
(七)根據法定條件,證明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及簽發以零用錢付款的購物申請。
二、將社會文化司司長在第36/2002號批示中轉授予本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代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五日第1/IFT/2001號批示。
五、此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3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學士:
(一)簽署給予行政機關及私人企業之公函,而公函僅涉及 日常人事及財務事宜,以及按員工的要求,發出作為申請借貸和變更銀行賬戶之用的常規性文件;
(二)簽署涉及日常人事及財務有關的聲明及文件;
(三)證明有關人員遲到的解釋。
二、將社會文化司司長在第36/2002號批示中轉授予本人,有關根據法定條件,批准家庭津貼、房屋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的申請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學士。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一月六日第2/IFT/99號批示。
五、此批示於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總額承攬工程的公開招標
標的:路氹城運動規劃區堤堰及填土建造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八個月,已包括工程設計中填土固結所需時間。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正),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一百二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15%;
b)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4%;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c)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 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d)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5%;
e)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八個月——5%;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九日或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 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正),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