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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延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之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何思謙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黃翰寧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三、馬濟時學士代表財政局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的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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