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轉授權限予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對職務主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其職務的工作人員的酬勞,以及公共款項交收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其職務的工作人員的錯算補助,由其批准發放。
二、 追認衛生局局長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作出屬本轉授權限範圍的行為。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