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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購置無線電通訊設備之購買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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