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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鑑於“華潤澳門酒店控股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的規定,申請將位於北京街68號,82號,86 號,102 號A,102 號B,102號C及102號D,入口位於上海街93號F及93號G之“假日酒店”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鑑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五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有利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級的“假日酒店”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業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本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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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