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2

刊登日期:

2002.7.24

版數:

3642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財政 - 國際法 - 其他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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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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