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2
刊登日期:
2002.7.24
版數:
364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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