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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第21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408(2002) 號決議。該決議決定將聯合國安理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通過的第1343(2001)號決議所採取的制裁措施延期12個月。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上述第1343(2001)號決議之正式中文文本及其葡文譯本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二組內。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2002年5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452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號、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號、2002年2月27日第1395(2002)號、2002年3月28日第1400(2002)號決議及其有關該區域局勢的其他決議和主席聲明,
注意到秘書長2002年4月29日的報告(S/2002/494 *),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分別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19段和第1395(2002)號決議第4段,於2001年10月26日(S/2001/1015)和2002年4月19日(S/2002/470)提交的報告,
表示嚴重關切專家小組有關利比里亞政府行動的調查結果,特別是有確鑿證據顯示利比里亞政府繼續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實施的限制,尤其是採購軍火,
歡迎大會2002年3月13日第56/263號決議,期待儘快全面實施金伯利進程提出的國際驗證制度,並回顧其對非法鑽石貿易在該區域衝突中所起作用的關切,
歡迎馬諾河聯盟各國總統應摩洛哥國王陛下邀請於2002年2月27日在拉巴特舉行會議,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繼續努力恢復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歡迎西非經共體發起於2002年3月14日在阿布賈舉行關於利比里亞境內政治對話的會議,特別是有民間社團參與,並鼓勵利比里亞所有各方參加擬於2002年7月在蒙羅維亞舉行的利比里亞民族和解會議,以此為2003年舉行自由、公平、透明和包容各方的選舉創造條件,
鼓勵包括馬諾河聯盟婦女和平網絡在內的該區域民間社團採取主動,繼續協助實現區域和平,
呼籲利比里亞政府在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院設立後給予充分合作,
回顧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賈通過的西非經共體《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製造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S/1998/1194,附件),及其2001年7月5日的延長(S/2001/700),
斷定利比里亞政府積極支持該區域武裝叛亂集團、特別是繼續破壞該區域穩定的前革命聯合陣線(聯陣)戰鬥員,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確定利比里亞政府沒有充分遵守第1343(2001)號決議第2(a)至(d)段的各項要求;
2. 滿意地注意到利比里亞政府已向專家小組提供在利比里亞註冊的每架飛機的登記和所有權的更新資料(S/2001/1015),以及利比里亞政府已遵從第1343(2001)號決議第2段(e)分段的要求,採取步驟依照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七更新其飛機登記冊;
3. 強調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旨在實現鞏固塞拉利昂和平進程,進一步推動馬諾河聯盟和平進程,在這方面並籲請利比里亞總統繼續參加馬諾河聯盟總統會議,充分履行2002年2月27日馬諾河聯盟首腦會議公報規定的建設區域和平與安全的義務;
4. 要求該區域各國停止對鄰國武裝集團的軍事支助,採取行動阻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不要採取可能使幾內亞、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間邊界局勢進一步動蕩的任何行動;
5. 決定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第7段規定的措施,應在2002年5月7日東部夏季時間0時1分起的12個月期間繼續有效,在該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利比里亞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6. 決定,如果安理會除其他外考慮到下文第16段所述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下文第11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西非經共體的意見、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和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的任何有關資料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確定利比里亞政府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則應立即終止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
7. 再次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為利比里亞未加工鑽石建立有效、透明、可由國際核查的原產地證書制度,同時考慮到在金伯利進程下建立國際驗證制度的計劃,並向委員會詳細說明這一制度;
8. 決定,雖有第1343(2001)號決議第15段的規定,在委員會考慮到通過秘書長取得的專家意見,向安理會報告有效、可由國際核查的制度已可充分運作時,第1343(2001)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由利比里亞政府通過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鑽石;
9. 再次籲請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有此能力的其他機構為利比里亞政府和西非其他鑽石出口國實施原產地證書制度提供援助;
10. 籲請利比里亞政府採取緊迫步驟,包括建立可由國際核查的透明審計制度,確保利比里亞政府從利比里亞航運登記處和利比里亞木材業所得收入用於合理的社會、人道主義和發展用途,而不是用來違反本決議的規定,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委員會匯報採取的步驟和審計的結果;
11. 請秘書長根據由包括聯合國利比里亞辦事處、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和西非經共體在內的所有有關來源提供的資料,在2002年10月21日前並從該日起每六個月向安理會報告利比里亞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籲請利比里亞政府支持聯合國努力核查提請聯合國注意的關於遵守情況的所有資料;
12. 請西非經共體將其成員根據上文第5段和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一切活動定期報告委員會;
13. 請委員會執行本決議規定的任務並繼續執行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a)至(h)段規定的任務;
14. 還請委員會審議提請其注意的關於據稱在第778(1992)號決議有效期間違反該決議第8段所定措施的情報,並對此採取適當行動;
15. 請尚未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18段提交報告的所有國家在9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而採取的步驟;
16. 請秘書長同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立一個專家小組,為期三個月,其成員不超過五人,酌情盡可能利用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利比里亞政府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要求的情況、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對利比里亞民眾可能造成的經濟、人道和社會影響和任何違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況,包括涉及叛亂運動的任何情況,編寫一份報告,並且通過委員會至遲於2002年10月7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並請秘書長提供必要資源;
17. 請上文第16段所述專家小組盡可能將它按任務規定進行調查時收集到的任何相關情報提請有關國家注意,以便迅速進行徹底調查和酌情採取糾正行動,並讓這些國家有答辯權;
18. 籲請所有國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43(2001)號和第1395(2002)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提及的個人和公司遵守聯合國的禁運,特別是第1171(1998)號、第1306(2000)號和第1343(2001)號決議規定的禁運,並酌情採取必要司法和行政行動制止這些個人和公司的任何非法活動;
19. 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軍火出口國,按照2001年8月3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1/21)和《從各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在小武器和輕武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負責防止其非法轉移和再出口,以便制止合法武器流失到該區域的非法市場;
20. 決定至遲在2002年11月7日,和以後每六個月,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進行審查;
21. 促請所有國家、聯合國各有關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方面同委員會和上文第16段所述專家小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違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況提供情報;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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