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2

刊登日期:

2002.7.3

版數:

308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旅遊合作協議書、批准有關的開支及簽訂與執行該協議書有關的所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8/2002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加坡勝安航空公司(Silk Air)簽訂旅遊合作協議書、批准有關的開支及簽訂與執行該協議書有關的所有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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