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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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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