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五缺,經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之開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1. 鄭宇懷;
2. 范家盈;
3. 許雪麗;
4. 余慧賢;
5. 孔潔心;
6. 郭弟;
7. 林素華;
8. 毛慶鳳;
9. 潘嘉琦;
10. 譚笑中;
11. Vitoria Andrade de Aguiar;
12. Vitoria Lam 又名Lam Hoi Ian;
13. 黃百佳;
14. 黃偉儀。
 

欠缺文件的報考人:

1. 陳強 b),c)及d)
2. 鄭潔明 e)
3. 鄭小寶 a)及b)
4. 張麗霞 c)及d)
5. 何家榮 c)
6. 姚穎珊 c)及d)
7. 羅綺雯 b),c)及d)
8. 林梓然 b),c)及d)
9. 李珮怡 b)及d)
10. 譚國柱 b),c)及d)
11. 潘凱恩 e)
12. 蘇建峰 b)及d)
13. Violeta Ema de Jesus Bosco b)及c)
14. Zhu Haiyin a),b)及d)

a)因欠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
b)因欠依法認可之學歷證明文件;
c)因欠履歷;
d)因欠由有關部門發出之個人記錄;
e)因欠交本公開考試招考通告第2.1條c)項所需學歷證明文件。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欠交文件的報考人應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天內補交文件,否則其報考將不獲接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正選委員: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首席翻譯員 張玉超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三缺,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試及一般方式進行普通晉升的開考通告,現根據該開考通告第六款的規定,獲准口試的應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一等文員第一職階一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汽 車 登 記 局

05月之商業登記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確定名單如下:

准考人:

林鳳儀;
吳燕天;
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楊寶儀

委員:廳長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廳長 劉玉葉


財 稅 廳

佈 告

關於所得補充稅事宜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及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三條一款所規定,茲特佈告,評稅委員會所核定之有關可課稅收益現存本財稅廳,任由該章程第四條三款所指之納稅人索閱。

倘對所評定收益有異議,納稅人得於本年六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但有關申駁期限,由納稅人的通知書郵遞掛號日起計,未超過二十天則不視為告滿。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財政局代局長楊寶儀核閱)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招考三名專業實習員,藉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內統計技術員特別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空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計一年有效。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a. 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報考人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b.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具有適合的高等課程和統計補充培訓課程(統計組織及方法文憑課程和統計補充培訓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統計暨普查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

4. 工作性質

統計技術員需利用來源合適的資料發展、管理或協調統計活動,尤其是問卷調查:籌備、分配和協調普查暨調查員的工作;複核問卷效力;處理和分析所收集的資料;研究統計資料結果並制定計劃報告書。

5. 薪俸

專業實習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及專業面試。知識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第二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20%;

c)專業面試——30%。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的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c)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的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d)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統計——理論原則;

f)統計——實務。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代副局長 鄺碧芳

正選委員:廳長 程綺雲

廳長 譚振傑

候補委員:代廳長 麥長雯

代廳長 黃永生

10. 實習

10.1 報考人考試成績合格便進入實習,實習期為六個月,目的是讓實習員熟識工作和驗證其執行統計技術的工作能力。

10.2 實習內容

a)大綱

——澳門資料統計體系及統計暨普查局的簡介;

——被分配所在統計資料編制部門的工作簡介;

——其他統計資料編制部門的工作簡介;

——輔助部門的工作簡介。

b)統計調查項目

——在實習部門之統計調查項目的計劃;

——詳盡介紹實習部門之統計調查項目的資料。

c)實務工作

——直接參與實習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

d)實習報告

——準備及提交報告書。

10.3 實習開始——在報考人確定評核名單內指定的日期開始實習。

10.4 實習的成績評核——實習員的最後評分是憑實習導師的評分,經實習指導員建議,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作最後評核,再經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5 實習的有效期——實習有效期為一年,由實習員的最後評核成績名單公布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

統計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

第一條——統計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受本規章條文,以及每個實習大綱訂定的規則所規範。

第二條——實習是根據成為本規章一部份的附件上所載的實習總綱,由理論與實務培訓和在統計編制實習部門內工作組合而成。

第三條——實習由指導員指導。在實習中,實習員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所指派的導師跟進。

第四條——實習期為六個月。

第五條——實習員的評分由實習指導員及導師根據其在整個實習過程中的表現,用下列的方式進行:

1. 在實習期終結時,為進行最後評分,每位實習員向有關的指導員提交一份實習報告,在報告中要強調下列各點:

.所直接參與的項目及在實習期中所執行的工作;

.遇到的難題;

.吸取的知識及經驗;

.建議。

2. 安排在特定的統計編制的實習部門的實習員,由實習部門的導師以其工作表現和實習報告為評分基礎,根據下列準則進行評核:

.工作質量;

.工作數量;

.責任感;

.勤謹及守時;

.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吸收知識的能力;

.對所分配工作的適應能力;

.執行工作的投入感;

.主動性;

.團隊精神。

3. 對每項評核準則可給予0至10分的成績,最後成績是各項評分總和的簡單平均數。

最後評核成績低於5分者被淘汰。

4. 實習員的最後評分是在實習導師的評分基礎上,經實習指導員建議,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作最後評核,再經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任何疑問和遺漏由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解決。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名 單

為填補勞工暨就業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特級督察第一職階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小娉 8.23
2. 古國源 7.89
3. 關冠祖 7.73
4. 梁池傑 7.4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Raimundo Vizeu Bento

委員:處長 蘇有衡

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惠嫻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António Maria Ho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顏美玉

首席行政文員 João Manuel do Rosário Sousa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錄取在刑事技術範疇進行實習之人員,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以下之空缺: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八缺;及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鑑定員兩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述開考之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供查閱。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准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日期限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馬央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三缺,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基雄 8.24
2. 陸鍵玲 8.22
3. 韋文彥 8.07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方漢偉

第一正選委員:處長 伍成昌

第二正選委員:組長 陳志堅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助理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通告已於本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公布准考人的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南業 8.47
2. 陳偉琪 8.35
3. Rosalina Fernandes Gonçalves Lei 8.31
4. 方展衛 8.19
5. Miguel Luís Castilho 8,17
6. 劉少梅 7.31
7. Nuno Fernando Amada Ung 7.11
8. Rogério da Silva Pereira 7,00 (a)
9. Odete Iau da Silva 7.00(a)

(a)優先:以准考人修讀職業補充培訓之因素為據。

按照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郭弟

正選委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 Eurico Lam

首席技術輔導員 鄺碧霞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鄭玉群 7.95
2. 伍成昌 7.93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a Maria Caria Lucas

正選委員:譚釗成

何翠儀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Luis Manuel Chan Trabuco 8.58
2. 文金珠 8.48
3. Simão Chau 7.98
4. 郭弟 7.58
5. 李麗卿 7.04

(採用零至十分制)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劉小紅

委員:科長 Hagiran Bi

科長 Delfim José do Rosário

通 告

第5/2002號衛生局批示

衛生局局長行使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名為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申訴中心)的技術委員會。

二、申訴中心為一諮詢機關並具有下列權限:

(1)接收因提供衛生護理的專業人員的行為而感到受損害之市民的申訴;

(2)從科學技術角度對所申訴的行為作出分析;

(3)根據現行法例向衛生局局長建議應採取之行政程序,並把所建議之程序通知申訴人;

(4)就當中明顯屬衛生局責任的申訴,則嘗試雙方進行訴訟外的調解;

(5)通知申訴人其應有之權利,尤其是在《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中所規定之資訊權。

三、申訴中心由四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三人為委員,兩人屬衛生局的代表,兩人屬非公共機構之代表。該等人士經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建議,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委任。

四、因應項目之科學技術上的重大複雜性,委員會可請求具有聲望和受人尊敬的專家提供意見。

五、申訴中心的成員任期為一年,得透過衛生局局長以批示續任。

六、申訴中心成員有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按進行了的會議收取出席費。

七、對申訴中心的運作適用如下規則:

(1)當申訴中心按照第二款(1)項的規定須就某事宜進行分析及監察時召開會議;

(2)申訴中心應在申訴遞交後最多四十八小時內就申訴進行分析;

(3)申訴中心對運作和決議方式之管理按照《行政程序法典》之規定作出;

(4)澳門衛生局須給予申訴中心所需的後勤及行政輔助。

八、申訴中心得根據運作需要而設有必要的輔助人員,尤其是一名秘書及一名法律專家,該等人員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委任,其報酬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而收取出席費。

九、申訴中心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由衛生局預算承擔。

十、衛生局各副體系的單位及附屬單位應與申訴中心合作,向其提供資料及允許其查閱對行使其職務所需的文件,但不影響法例所規定的限制的適用。

十一、申訴中心的成員對於在執行職務中所知悉的個案負有絕對保密的義務。

十二、申訴中心為一技術委員會,其存續期至醫學紀律委員會或具相似功能的其他委員會設立為止,並上述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醫療改革而透過立法程序設立。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行政長官經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繼續委任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 、楊健梅、湯家耀、李楚峰及周志雄醫生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並追認上述醫生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所作出的、在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職能範圍內的行為。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茲公布,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而進行第4/P/2002號有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為期壹(1)年之公開招標事宜。

有意投標者祇要能證明具有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所規定的牌照或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及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所修訂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所規定的牌照,便可從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影印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按照本人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Victorino Menezes Trindade Trovoada醫生學歷全部等同兒科專科培訓程度考試(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Jorge Humberto Gomes Nobre de Morais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Maria Rosa Joaquim醫生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李佩儀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

日期: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及七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家寶 8.26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何麗鑽

委員:副局長 麥潔群

處長 林國洪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金愛 8.36
2. 朱斌 8.34
3. 伍銨娜 8.2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何麗鑽

委員:副局長 麥潔群

處長 林國洪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玉蘭傅 8.94
2. 孔金蓮 8.45
3. 胡淑華 8.31
4. 李麗嬌 8.19
5. 陳麗蓮 8.17
6. 薛啟善 7.97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何麗鑽

委員:副局長 麥潔群

處長 林國洪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巫宏明 7.81
2. 李天果 7.64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何麗鑽

委員:副局長 麥潔群

處長 林國洪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何慧明 7.94
2. 尹德明 7.5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麥潔群

委員:處長 林國洪

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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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淑盈 7.97
2. 陳潔貞 7.8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麥潔群

委員:處長 林國洪

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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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王晶 7.5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麥潔群

委員:處長 林國洪

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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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九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許永吉 8.40
2. 鄭敏娜 8.36
3. 李家慧 7.97
4. Joana Bañares Cervantes Nogueira 7,84
5. 韋志恆 7.76
6. 葉思嘉 7.75
7. 何元成 7.52
8. 阮正剛 7.45
9. 張家儀 6.66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林國洪

委員: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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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林健華 6.9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林國洪

委員: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政 府 船 塢

公 告

為填補政府船塢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 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上街政府船塢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政府船塢

廠長 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