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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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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韋思理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何東中葡小學臨時校舍興建”的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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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麗如學士擔任人力資源統籌研究中心協調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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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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