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5.29

版數:

231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 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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