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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 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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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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