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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南海企業有限公司” 簽訂 “中華廣場” 9樓A到N座單元及地庫4樓第55、56及57號輕型私家車車位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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