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Albertina de Jesus Agostinho 女士為其曾任澳門海關警長之亡夫余伯添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有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其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之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茲特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五缺。
1. 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方式為普通入職考試。有意者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投考申請表。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時,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投考條件
2.1. 必要條件: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18至50周歲;
c)具備澳門大學翻譯學士學位或獲行政暨公職局經聽取高 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意見而認為適當之其他學士學位;
d)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2. 優先條件:
a)具有澳門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
b)掌握英語。
2.3.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
c)由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 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之年資、在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d)履歷。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至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的工作範圍,包括將中、葡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對譯,務使翻譯文本忠於原文及切合其風格,以及在審判聽證中進行中、葡語言的交替傳譯或同聲傳譯,務使忠於發言人之信息,並對以官方語文書寫之文件提供官方鑑定。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薪俸表所載的440點。
6. 甄選方式
6.1. 以筆試進行為時最多三小時之中葡翻譯和葡中翻譯知識考試,隨後將進行口試、面試及審查履歷,每類考試所佔之比重如下:
a)筆試-(中葡、葡中筆譯)——百分之四十;
b)口試-(中葡、葡中口譯)——百分之四十;
c)面試——百分之十;
d)履歷審查——百分之十。
筆試及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面試階段。
6.2. 准考人在考試時可使用各類字典以作參考。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正選委員: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首席翻譯員 張玉超
候補委員:主任翻譯員 Carmen Dolores Sabugueiro de Assis
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板樟堂街一號一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有限制晉升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得分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委員:巢樹森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普通有限制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得分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唯一人:鄭任山 8.0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朱偉幹
委員:杜志文
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三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為行政暨公職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日,為行政暨公職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行政暨公職局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管理委員會平常會議的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三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 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 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一等助理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
三.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民政總署行政處。
四. 職務性質
助理技術員根據分派的不同範疇,執行行政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按照確定的指示,設立或採用方法及程序,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五.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265點。
六. 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江詩琪
首席技術輔導員 曹慧怡
候補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郭小麗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張碧玲 7.14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陳錦燕
正選委員:羅佩基
候補委員:梁美芳
因本局之誤,致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金融管理局三月二十八日第009/2002-AMCM號通告中文版獨一項中有不正確之處,故現把上指通告全文之中文本重新公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第009/2002-AMCM號通告
事項: 保險業務監察——保險中介活動——刊登通告——豁免支付二零零二年度登記費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對從事保險中介活動法律制度(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進行了修改;
考慮到上述行政法規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然而該法規僅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公佈;
根據現行的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為正確履行該法規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通告,發出規章性規定,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現訂定如下:
獨一項——在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生效前獲批准的中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獲豁免支付二零零二年度登記費:已清繳從事中介人活動所需支付的登記費、曾於二零零二年內從事中介人活動、無論是從事人壽保險或是一般保險,在這經濟年度所收取的佣金金額均不多於登記費的金額及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取消有關的許可。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事項:保險中介人考試合格證書
考慮到根據保險中介人考試規則所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發出考試合格證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現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通過附件I、附件II及附件III的有關發出保險中介人准照的考試合格證書式樣。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Ivo Maria da Costa Mineiro、盧偉雄、龔妙玲、郭玉旺、黃偉祥、禤志強、杜春明、黃又正、關有勝、陳如標、林深明、盧結武、黃啟源、余偉榆、譚君普、梁光勇、劉成竹、洪漢銘、林妙維、黃武英、麥端屏、張健文、曾慶滔、黃耀鴻、杜富明、李麗霞、黃亮森、區雪燕、梁思敏、馮星偉、Kam Loi、Ku Ut Ngo、盧寶蓮、Mor Eng Sae-Ua、吳家寧、王偉玲、龍思誠、朱鐵英、周糠泳、劉朝暉、陳瑛藝、尤肅容、李聰、李萍、Mou Iok Kam、Simao Wu、高怡平、潘德文、何文風、鄭太順、Lei Hoi Meng、梁桂珍、U Kam Lai、陳志華、藍雁能、陳傳銳、林真傳、鄺活梁、吳德福、高鳳英、Kuok Chi Hong、銳源、Chong Hong Pan、梁蕙英、王毅耘、程志生、李家強、Lai Weng Sun、林仲池、陳寧、陳永裕、Leong Chong Kuong、黎永良、林觀土、袁慧蘭、Lai Hoi I、Ferdinand Villanneva、李麗珊、黃靜文、Tong Chi Fan、蔡炳雄、郭文嬌、Cheng Chao Ieng、鄭佑平、蔣文基、Wong Su Fai、陳碧茹、李志文、何永濠、李倩儀、Ma Hak Peng、尹君燊、方芳、梁子峰、張斌、張乃明、容悅媚、劉斯行、陳麗芳、孔憲栢、關萬靈、馮美華、溫潤林、譚小琴、李劍峰、歐陽子江、Maria Helena Assis e Ali、梁佩英、Alfredo Quinn、Aubrey Mendoza、黃曉榮、黃淑萍、吳美鳳、美怡鄭、謝河泉、鄭少紅、Maria Antonieta de Souza、Edelaine Musa Alfaro、梁換卿、李榮發、陳振宇、詹佩婷、梁曉鷗、梁文柱、凌庭雄、楊堯威、李慧賢、Carmencita Gonzaga Deca Cruz、李華、朱健生、陳端改、譚植逵。
原因是上述中介人欠繳一九九八年及/或一九九九年的登記費,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前繳交尚欠的登記費及根據經十月二十四日第51/94/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所科處的澳門幣五千元的罰款。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何兆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張偉雄 8.2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鍾尚治
委員:二等資訊技術員 高燦明
首席技術輔導員 伍桂玲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 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許諾
委員:治安警警長 Josefina da Rosa
首席技術輔導員 艷芬尹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男性及女性一般編制基礎職程之高級警員晉級試,以填補將有需要之空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及條件,刊登於最近之治安警察局工作指令中,以供查閱。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一般的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一般入職、普通性和考核性形式開考。報名限期為二十天,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報名期限結束前,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和擁有(中文)文學學士學歷資格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需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以專用印件作成之申請書(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以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名。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澳門居民身份証);
b)本通告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公職及職級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如屬任職於司法警察局之投考人,而上述a)項及b)項所指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遞交此等文件;在此情況下,應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澳門居民身份証);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 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具有(中文)文學學士學位,以便撰寫中文文章、新聞公告、演講詞及專業雜誌文章,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專業面試,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筆試分數低於五分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最高分數為十分。
7. 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如下:
a)文書技巧;
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d)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e)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f)經第3/2001號、第25/2001號及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g)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h)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i)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
j)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k)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組織法);
l)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
在考試時,應考人可帶同與上述內容有關之法規作為參考資料。
8.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馬央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
候補委員:處長 杜淑森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現有和將出現之男性及女性普通編制基礎職程之消防長空缺,由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為人員編制內之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劉小紅
正選委員:科長 Hagiran Bi
科長 Delfim José do Rosário
鑒於有需要分散作出決定之權力,以確保能更迅速地作出決定:
1.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十二月三日第11/SS/01號批示第四條之規定,本人轉授權限予廳長:Helder Paulo Morais學士(財務管理廳)、余小萍學士(人力資源廳)、陳永華工程師(設施暨設備廳)及梁基雄工程師(組織暨電腦廳)以執行下列行動:
a)就有關其部門之事宜,簽署處理卷宗及執行上司決定所需之文書及公文;
b)分配其副體系屬下單位之員工;
c)決定上款所指員工之缺勤及假期,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三條第四及第五款所指之權利除外;
d)在法例限制範圍內,批准以超時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2. 在此所作出的轉授權無損其收回權及監察權。
3.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期間,以上廳長執行上述授予及轉授權限範圍內之一切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 陳綺華
基於文誤,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助理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經重新擬定,現已正式公布,並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本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郭弟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Eurico Lam
首席技術輔導員 鄺碧霞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特別制度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代副局長 梁勵
委員:財政局設計暨組織處處長 蕭燕玲
行政暨公職局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胡桂林
第8/DIR/2002號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條及行使公布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六月七日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之權限,以及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五條一款b)項之規定,本人決定:
1. 將下列本人之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學士:
1)協調發出執照暨稽查廳及行政暨財政處之工作;
2)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等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3)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 力,作出決定解決與該等部門有關事宜;
4)匯報關於該等部門的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 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5)確認該等部門人員之工作評核;
6)簽署所有與該等部門有關之文書;
7)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及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 之提前或延遲享受以及該等部門人員之缺勤理由;
8)對該等部門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之實施作出管理;
9)批准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指之場所牌照申請,但以權限屬旅遊局為限;
10)簽署旅遊局發牌工作範圍內關於場所之牌照;
11)對按照法律須有旅遊局參與之場所裝修工程准照及機動車輛免稅申請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意見;
12)對按照法律須有旅遊局參與之場所改動申請作出決定;
13)批准牌照加注附註;
14)對制裁措施作出決定。
2. 轉授權限予本局副局長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學士,以便作出第3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3)、4)、8)至19)、21)及23)項所指之行為。
3. 追認本局副局長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時所作之所有行為。
4.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 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批示,現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可轉授。
6. 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十月二十三日第20/DIR/2000號批示。
7. 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7/93/M號法令批准的『澳門體育活動法規』中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局——局長 蕭威利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審閱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將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之行政暨財政處。有關招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二年第一季度的資助表: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蕭威利
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之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位於澳門理工學院北面部份土地。
3.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一座綜合體育館及一幢澳門理工學院新廈。
4. 最長施工期:十二個月。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澳門幣$5,0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肆仟貳佰圓正。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45%;
合理工期15%;
施工計劃15%;
材料1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塔石文化局新辦事處建造承包工程”
現通知有關上述工程公開招標之利害關係人,請於辦公時間內,到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三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領取補充資料,該等資料為有關室外整治價單、有關工程地點鄰近區域地質鑽探之新補充資料及有關電梯技術資料。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確定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有關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陶永強 9.1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羅庇士
委員:副局長 區惠華
組長 原慧姿
“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
總額承攬工程的公開招標
標的:關於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九個月,已包括工程設計中填土固結所需時間。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澳門幣$2,000,000.00,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15%;
b)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4%;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c)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d)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5%;
e)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九個月——5%。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或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澳門幣壹仟伍佰元,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