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2號行政法規所修訂的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為大學校董會成員,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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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 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學院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旅遊學院工作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 批准提供與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學院院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二十二日第4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在不抵觸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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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以及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及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清算的有關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 批准就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並進行判給,並監督有關工程的落實;
(十七)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 確保購買有關的動產及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物料;
(十九) 批准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的開支提交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二十) 批准提供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關的資訊、批准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交際費;
(二十三)經上級預先批准的行為及預算,簽署有關進行澳 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訂立的合同及有關行為。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委員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不抵觸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五、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自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日期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協調員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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