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2
刊登日期:
2002.4.24
版數:
171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2號行政法規所修訂的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二條b)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謝志偉博士為大學校董會主席,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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