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本署首席審計師高展鵬學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立約人,與 “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設施之保安服務合約。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
審計長 蔡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