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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申請及獲得許可免除工作的軍事化人員,如自進入有關部隊編制起計算,未能提供法定之最少實際服務時間者,須根據第13/SAS/95號批示訂定的計算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
又鑑於上述的批示距今生效已有一段時間,需要重新考慮及檢討有關的賠償方式,尤其考慮賠償人的經濟能力及進入其他的行政部門繼續提供服務等情況;
基於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因在未提供法定的最少實際服務時間而獲免除工作,而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者,得申請分期支付。
二、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應遵守下列的規則:
(一)分期支付係按月進行,最多至12個月;
(二)如在所定期限內不支付,則根據適用於稅務執行的規 定徵收;
(三)如未作某一期之給付,則導致其餘各期給付提前到 期。
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於進入其他行政部門的編制為理由而申請免除工作,則根據第13/SAS/95號批示計算的數額減半。
四、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有權限根據賠償人提出的理由,尤其經濟能力不足,許可第一款所指的申請。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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