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2

刊登日期:

2002.4.17

版數:

1601-1602

  • 訂定獲得許可免除工作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如因未能提供法定的最少實際服務時間而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者,得申請分期支付。
被廢止 :
  • 第4/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關於經要求及獲得免除工作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在未能提供法定最少實際服務時間的情況下,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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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更正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第3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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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13/SAS/95號批示 - 規範在提供最少之實際服務時間前獲免除工作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須支付之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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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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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3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申請及獲得許可免除工作的軍事化人員,如自進入有關部隊編制起計算,未能提供法定之最少實際服務時間者,須根據第13/SAS/95號批示訂定的計算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

    又鑑於上述的批示距今生效已有一段時間,需要重新考慮及檢討有關的賠償方式,尤其考慮賠償人的經濟能力及進入其他的行政部門繼續提供服務等情況;

    基於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因在未提供法定的最少實際服務時間而獲免除工作,而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者,得申請分期支付。

    二、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應遵守下列的規則:

    (一)分期支付係按月進行,最多至12個月;

    (二)如在所定期限內不支付,則根據適用於稅務執行的規 定徵收;

    (三)如未作某一期之給付,則導致其餘各期給付提前到 期。

    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於進入其他行政部門的編制為理由而申請免除工作,則根據第13/SAS/95號批示計算的數額減半。

    四、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有權限根據賠償人提出的理由,尤其經濟能力不足,許可第一款所指的申請。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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